子麟相声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团体的规范化建设,实现机构设置的职能化、专业化,提高工作效率,明确社员的权利和义务,促进本社团良性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生团体名称为
“历史文化旅游系子麟相声社”简称“子麟社”
第三条:本相声社隶属于历史文化旅游系团委,并接受历史文化旅游系社团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相声社宗旨为继承和发扬传统相声艺术,促进地域文化交流,丰富学生课外生活。
第五条:本社团为艺术类演出团体。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本社设社长一名、副社长两名、社员若干,并设社长小组为日常管理机构,在演出期间实行演出责任人机制。
第七条:社长小组成员:
1.社长、副社长自动成为社长小组成员,离任时自动退出社长小组,成员人数保持为奇数;
2.社长小组成员承担互相监督的义务,当任一成员不符合成员要求时有提议其退出的义务。
3.社长小组成员应保持较高的演出数量及质量,如不能胜任演出任务,则由小组其他成员提议退出社长小组。
第八条:社长小组:
1.社长小组是本相声社的领导核心,负责确定整个相声社的发展方向;
2.负责制定每学期的活动计划,并有义务向社员阐明计划内容及目的;
3.负责对相声社一学期的活动进行总结,并表彰相关社员;
4.负责主持社团内部活动,定期召开群体社团成员大会,积极召集社员排练;
5.负责本社的招新、排练、宣传、对外联系等工作;
6.负责提高社员演出水准,扩大本社的影响力;
7.接受全体社员监督,对全体社员负责。
第九条:社团机构组成:语言工厂话剧社设社长一名,副社长两名,表演组组长一名,道具组组长一名,编辑组组长一名及各组成员若干。各部门工作主要职责:社长
1.社长由前任社长提名,经历史文化旅游系社团部考察批准后上任;
2.社长是子麟相声社的对外代表,有为本相声社争取权益的义务;
3.社长有提名副社长的权利;
第十条:副社长
1.副社长由社长提名,经社团部考察通过后上任
2.副社长主要负责社团内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社长工作。
编辑组:负责原创剧本或收集、挖掘好的剧本分发演员组,并定期上交一定剧本。
表演组:参加所有定期的集会以及日常的训练,有节目的社员必须按时到达指定的排练场所;以及其他机动事务。
道具组:主要负责话剧社后勤、财务和考勤。包括:负责排练演出所需的饮用水、音响、道具、服装;包括收集其他社员的评论稿;演出前后清点道具工作,活动时对全体社员的考勤。
第十一条:演出责任人机制
此机制为临时机制,在演出期间实行,演出后自动中止;
第十二条:演出责任人
1.演出责任人由社长小组委任,委任待演出结束后自动中止;
2.在演出筹划阶段负责演员挑选、节目安排;
3.在演出排练阶段督促演员排练,保证演出质量;
4.在演出上场阶段负责舞台控制。
第十三条:社员
1.凡喜爱相声艺术,赞同本组织各项章程制度的个人,均可向本社提出申请,经社长小组考核同意后成为本社成员;
2.社员如违反本章程,或有危害本社团声誉、发展行为,则由社长小组提议退出本社团;
3. 本社团内部成员分为:核心成员、社员、普通成员
核心成员——即为社团社长小组成员,必要时可以补充两名优秀骨干成员;
普通社员——积极参加社团活动的同学,对社团建设提出好的建议和意见,参与过社团活动的多项组织工作,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表演上有较大上升空间,具有一定的艺术潜质者。
普通社员——参与社团活动听从安排即可。
第十四条:全体社员权利
1、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时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3、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全体社员义务
1、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2、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3、参与社团每次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不得扰乱社团活动秩序。
第十六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1、会费由全体社员集资;
2、其他合法收入均由社员筹得,如赞助等。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1、本社团按照系、校团委有关规定收取社员会费。
2、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社员中分配。
3、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本社团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5、本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八条:附则
1、本章程是子麟相声社全体进行活动的基本准则,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修正和完善。
2、本章程未述尽之处,则另行制定。
3、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黑河学院历史文化旅游系子麟相声社及历史文化旅游系社团部。
4、本章程子麟相声社成立之日生效。
历史文化旅游系子麟相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