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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成绩部分)管理规定
2011-03-16 00:00  

黑河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成绩部分)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一种管理制度。实行学分制,有利于实施因材施教,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学生实践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发挥教师的主动作用,增强教学活力;有利于快出人才,出好人才;更有利于学院实现“基础厚、宽口径、素质高、能力强”的人才培养目标。学校在多年教学管理的经验基础上,在借鉴兄弟院校学年学分制管理经验同时,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黑河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成绩部分)管理办法。

一、学业年限

第一条 基本年限本科4年,专科2或3年。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本科最多(含休学及延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专科最多不超过4或5年。服兵役学生除外。

第三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二、成绩管理

第四条 学习成绩是指教师对学生课程学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过程或教学环节进行全面考核后作出的最终评价,学校根据学生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及其所取得的学分考察学生在学校的培养过程中所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考察其是否完成学校规定必须完成的学业,达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学生按人才培养计划修读完某门课程经考核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或五级分制及格以上(含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即0-100分);考查课按五级分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六条 学生学期末修读课程的学习成绩是指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实验成绩、期末成绩等按照一定比例构成的课程学习综合成绩。

第七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能力,精确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来区分学生学业的优劣。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课程积点系数

1.当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分时,其对应的课程积点系数分别为:

课程成绩

课程积点系数

课程成绩

课程积点系数

100

5.0

75-80分以下

2.5

95-100分以下

4.5

70-75分以下

2

90-95以下

4

65-70分以下

1.5

85-90分以下

3.5

60-65分以下

1

80-85分以下

3

60分以下

0

2.当课程成绩按五级分制记分时,其对应的课程积点系数分别为:4、3、2、1、0。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积点系数×课程学分

(三)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全部课程学分之和

第八条 第十条 补考及补考成绩记载 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期末考试成绩大于等于35分小于60分者,允许参加学期初补考。补考通过后课程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

第九条 重修成绩记载: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考试成绩35分以下或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若重修考核仍不及格,可继续申请重修,重修的考核成绩均注“重修”次数。每门课程只有两次重修机会。任意选修课及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不组织补考,任意选修课可重修也可改修其他课程,实践课程必须重修取得成绩。重修的课程必须办理重修手续、交纳重修费。重修有关详细规定见《黑河学院学生重修课程管理规定》。

第十条 缺考、违纪、作弊成绩记载:学生无故缺考及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均记为0分,不给以补考,待重修后取得成绩。

第十一条 缓考成绩记载:缓考课程不计平时成绩,考试卷面成绩在60-70分之间按60分记载,70分以上降10分记。

第十二条 学生如对期末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于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出成绩复查申请,并向任课教师所在系(部)提出成绩补报或更正申请,经教务处核实,确系任课教师原因,则由任课教师填写《错漏报成绩更正申请表》,超期上报者,教务处不再予以受理。

三、改修、免修、免考勤(免听)、主辅修

第十三条 改修

改修是指学生不再修读某门课程而改为修读其它课程。改修只限任选修课。改修某门任选修课程,本人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原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免修

平均学分绩点达3.0(含3.0)以上,且无补考记录的学生,对下学期某门课程的内容,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须提交自学笔记、练习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且该门课程的先修课已取得学分,可提出免修申请(只能免理论授课部分)。申请免修者应在上一学期末填写免修申请卡,并参加该课程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于开课学期开学前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或参加课程开课学期的期末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85分以上者,方可允许免修,并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否则应正常修读。每生每学期最多只能申请免修两门课程。两课、公共体育课、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和公共选修课,不得免修。

第十五条 免考勤(免听)

(一)因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竞赛、活动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有关部门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其活动期间免考勤资格,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二)平均学分绩点达3.0(含3.0)以上,且无补考记录的学生,可申请办理相应的免考勤手续。学生可在开学后第一周向所在学系提出免考勤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应按要求完成该课程的平时作业,并参加阶段考核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等,方能取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期末考试成绩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若不及格将作重修处理。学生一学期免考勤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

第十六条 主辅修

为了给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和发展空间,我校实行主修辅修制,主修辅修制仅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生。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后,毕业时仍以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为准,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资格者,同时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参加所辅修专业毕业答辩通过后,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详细规定见《黑河学院辅修第二专业暂行规定》。

四、学籍处理(学籍警告、退学试读、退学)以下学籍处理中不及格科目计算不包含公共体育课和任意选修课

第十七条 学籍警告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以学籍警告处理,由系向学生下达“黄牌”学籍警告通知书,并送教务处审核备案。

(一)学期或学年内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累计达到3门(含3门)以上者;

(二)学期或学年内有两门(含2门)以上校级考试课程未取得学分者;

第十八条 退学试读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以退学试读处理,由系向学生下达退学试读通知书,并送教务处审核备案。

(一)连续两次警告或累计三次警告者;

(二)学期或学年内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累计达到4门(含4门)以上者;

(三)学期或学0(含3门)以上校级考试课程未取得学分者;

(四)试读期为一学期。

(五)学生在退学试读期内无成绩不及格课程,则解除退学试读。

第十九条 退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以退学处理:

(一)接到退学试读通知二周内不申请试读者;

(二)未达到“退学试读”解除条件者;

(三)经退学试读解除后,又一次达到“退学试读”条件者;

(四)学期旷课累计超过80学时者(理论授课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学生自入学报到日起在校学习年限累计超过六年者(服兵役者除外);

(七)因病休学,经动员无效,且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条 因第十九条中(一)至(三)需要退学的学生,如果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确认,学生所在系同意,学校批准,可提前延长学习年限,转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须向学校补交培养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学籍处理申请提前延长学习年限或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并按照相应年级人才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学校承认其在原年级所修课程的规定如下:

(一)人才培养计划中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课程可以免修;

(二)人才培养计划中已经删减的原专业课程可记入专业选修课程学分;

(三)人才培养计划中已经删减的原不及格课程可不再重修。

五、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学生申请转学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所学课程获得的学分均予以承认,并计入学生档案。

六、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于每年4月、9月申请参加结业换证考试,达到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要求,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申请年限为结业后两年期限。

第二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且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详细规定见《黑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七、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0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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